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
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全面和专项考核。全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予考核开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一周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验证考核。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出具考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五)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第五条 全面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一) 综合情况考核(16分)。
1.岗位设置(8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0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的,记4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0分。
(3)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2分,没有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0分。
2.人员素质(4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4分;达到40%不到60%的,记2分;达不到40%的,记0分。
3.业务培训(4分)。
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4分;一次的,记2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二)基础工作考核(14分)。
1.档案管理(6分)。
(1)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信息统计(6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6分为止。
3.收费及资金管理情况(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三)采购业务考核(30分)。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分)。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执行采购方式(3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0分。
3.编制采购文件(5分)。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的,记2分;编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记0分。
(2)制定的采购文件科学、合理,没有出现明显纰漏的,记3分;每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3分为止。
4.发布采购信息(4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5.采购结果公告(4分)。
应当公告的采购结果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6.采购文件备案(5分)。
按规定将有关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备案的,记5分;不报、迟报、或漏报一次的,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7.定点协议采购工作(7分)。
(1)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2分;未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0分。
(2)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2分;未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0分。
(3)及时将价格更新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记1分;未及时备案的,记0分。
(4)按规定及时将二次竞价结果送采购人确认的,记2分;不送或迟送一次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四)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25分)。
1.工作效率(10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未出现拖拉或推诿记录的,记5分;出现一次拖拉或推诿记录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5分;违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服务质量(15分)。
(1)接受的委托计划任务,全部按要求良好完成的,记3分;未完成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2)按规定受理、答复质疑且记录完整的,记3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未被采购人、供应商投诉的,记4分;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
(4)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记3分;80%以上不到90%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5)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4)、(5)项以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五)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考核(15分)。
1.制度建设(3分)。
制定了比较健全的相关规定的,记3分;不健全、不完善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2.廉洁自律表现和队伍建设状况(12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12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2分为止;从业人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不给分。
(1)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在招标过程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2)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的;
(3)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4)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