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作如下补充通知:
1、公开招标失败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人应将下载的公开招标公告及流(废)标公告原件、原公开招标计划批复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送省财政厅,据此获得公开招标网上操作流程序号。
2、采购人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除按《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提供材料外,同时须提交下载的流(废)标公告。
3、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经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下同)评标主持人必须对评委的评分细项、分数统计结果进行再次复核并在相关统计表上签字,复核中发现问题须及时提醒评委,并告知现场监标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电子化方式(平台)供评委进行评分及统计汇总。
4、所有评委须对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个别评委对评标结果持不同意见的,评委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附注说明。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三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
6、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确实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方可依法组织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应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的证据材料就质疑的内容作出具体的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所做出的答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质疑答复有关规定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8、采购人在确认评标结果时或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仅能对质疑的问题依法进行复核,不得重新评标,复核情况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本通知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监察厅综合监察室、各设区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