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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补充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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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0-08-24 浏览次数:5999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密码管理局、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保密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规定>的通知》,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问题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经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设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款,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具体分值。
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按照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审条款,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加分或价格扣除内容及幅度,按福建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实行优先采购;
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强制采购的品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强制采购要求;
对属于“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首购产品,采购人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首购;
对属于需通过订购的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核准。未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报请审核的采购项目,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要求提供海关报关单、使用外币报价等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的条款。
(三)采购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时,应当采购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在目录产品范围内,采用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关于公布预算价(最高限价)问题
采购人应在对市场行情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预算价,预算价不得高于近期同类产品的政府采购价,并作为最高限价。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必须注明预算价,并明确规定超过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公告预算价(最高限价)。
三、关于联合体投标问题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文件中必须规定联合体只能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四、关于综合评分法各评标项分值及评标规则问题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合理设置价格、商务分值。对货物项目,价格因素权重在45%至60%之间,商务因素权重不得高于15%;对服务项目,价格因素权重为30%,商务因素权重不得高于25%。投标人注册资金作为商务部分评标因素时,该项总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设置评标规则时,应明确分别对价格、技术、商务三个部分进行评分。评委评分结果统计时,应分别对技术、商务部分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再采用算术平均方法分别计算有效投标人在技术、商务两个部分的各自最终得分。
五、其他
(一)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定标原则、废标条款须集中明确列示。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或中标后出具制造商、代理商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等倾向性条款。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以汇票、转帐支票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
本通知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监察厅综合监察室、各设区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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