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信息化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就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推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除限制,确保公平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同等优先的原则,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执行。
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含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可以将中小企业经营年限、产品业绩、企业信誉、依法纳税记录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内容。
三、价格扣除,保障优先
努力保证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或者预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复印(打印)纸、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印制品、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修缮及装饰工程等品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对所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2%-3%的价格扣除。
四、减免费用,减轻负担
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缴交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中小企业参加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汽车品目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1万元,汽车以外品目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5000元。
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加快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中标货款支付进度。对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一定比例支付首期货款,在中标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对确需实行分期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分期,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末期货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组织专门面向本省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免收中小企业采购文件(含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工本费。
五、做好服务,加强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熟悉政府采购流程,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及时、完整地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提供便捷、稳定渠道。
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采购活动监管,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对采购人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小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要责令改正。加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推诿;财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
省财政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