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房屋状况
1、房屋位置:东大商场一层111号店面、二层9#、10#写字间
2、房屋的建筑结构为:框架;建筑面积535.23平方米。但双方具体的应交付面积则以实际交付为准。
3、装修情况:无装修 ,以现状承租,若要重新装修,方案需经招租人的书面同意。装修期内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装修免租期为三个月。
4、主要经营的行业或用途:商务办公
5、关于房屋权属的其他说明::该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结, 竞租人已经对租赁物现状予以充分了解,并同意按照房屋现状予以承租,今后不能以房屋存在瑕疵或证照不齐要求解除合同或主张赔偿。
二、租赁用途
该房屋仅作商务办公用途使用,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三、租赁期限
租期为 8年,即签订合同后的15日内按照现状移交,从双方移交之日起算至第8年期满,双方约定以招租人与承租人办理签收移交手续之日作为租赁期限的起始日,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但计入租赁期限。
四、租金和使用费及交付方式:
1、租金和使用费变动条款:(递增幅度的约定)
第一年至第四年租金标准按中标价保持不变,第五年至第八年租金标准按中标价上浮5%计。
2、付款方式:
租金的支付遵循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月支付,承租人第一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前付清,以后应在每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个月的租金和使用费。
3、租赁履约风险保证金:租赁履约风险保证金为按中标价计算的3个月租金,承租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全额缴纳给招租人。
4、租金、租赁履约风险保证金支付的其它约定:
转帐支付至下述招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 名 :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
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西门支行
帐号:118080100100019409
五、房屋租赁期间,招租人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招租人签订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招租人内部决定、审批等在内的批准手续已经合法取得,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2、招租人是本租赁标的物的拥有者,并享有处分权利。
3、交房之前招租人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物业费 □√水、电费 □√电话费 □√煤气、闭路电视费 □√宽带网费 □√环境卫生费 □√治安费)。
4、租赁期内,招租人因拖欠税费,或因其它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造成承租人不能使用的,招租人应负责赔偿。
5、其它约定: /
六、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以现状承租,如需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增扩设备时,方案应事先征得招租人书面同意,且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含水电费)。
2、严禁破坏房屋结构,否则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3、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含结构)或设备损坏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承租人负责赔偿。
4、承租人应对招租人正常的房屋检查给予协助。
5、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把房屋(含设备)完好交还给招租人。租赁期满后,招租人应按照榕政办[2014]174号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取得承租权。
6、承租人应负责缴纳房屋租赁期内发生的费用(□√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 □√电话费 □√煤气、闭路电视费 □√宽带网费 □√环境卫生费 □√治安费 □√其它与承租人经营有关的费用)。
6.1不能单独向水务部门缴纳水费的承租人的用水量以双方认定的计量和方式为准,水的价格按双方的约定收取。
6.2不能单独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的承租人的用电量以电力部门的计量和方式为准,电的价格按双方的约定收取。
6.3水、电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应每月结清,计量后3个日历天内缴清,逾期缴纳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每超过10天,违约金加倍收取,超过两个月,本合同自动终止,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招租人不承担责任,且承租人所缴纳的租赁履约风险保证金全部转为违约金。
7、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转借、转租、设置抵押、质押等。
8、承租人应遵守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按时缴纳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等费用,若逾期缴纳造成招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予赔偿。
9、其它约定:/
七、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1、租赁期间,招租人如将出租范围的房产进行变现,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因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单位方能参与购买,承租人确认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成功转让,受让方即成为租赁合同当然出租人,享有原出租人的权利和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原出租人不再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租赁期间,承租人如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招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后,招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方对租赁物(含设备)造成损失的,承租人与第三方应当赔偿损失,第三方未能履行该合同的义务,承租人与第三方互负赔偿连带责任。
八、房屋交接约定: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 5天内,甲乙双方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承租人应负责保留租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的装修状况,承租人应无偿移交给招租人。
(1)、终止合同后,招租人收回属招租人的全部设备、财产以及承租人所借用机械、用具,如丢失、损坏,承租人负责原价赔偿。承租人人员结清财产手续后,方可撤离;
(2)、终止合同后,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的附增物、装修部分产权归招租人所有,承租人有责任保护完好不得肆意破坏;
2、租赁履约风险保证金约定:承租人向招租人交房时,如承租人没有违约,招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计息的租赁履约风险保证金退还承租人。租赁期内该租赁履约风险保证金不能抵扣租金、使用费和其他费用,但合同期满后如承租人有欠缴租金和使用费(包括违约金)及其它未结清的费用,招租人可将租赁履约风险保证金优先折抵后剩余部分退还承租人,如不足抵偿,承租人应予补足,否则招租人可向承租人追偿。
3、遗留物约定:合同期满后 5 天内,承租人应自行搬离有关物品并清理遗留物,否则招租人有权任意处置,处置费用从租赁履约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租人应予以补足。
4、其它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条件成熟,承租人仍然占用租赁物的占用期间按照2倍原租金的标准支付占用费。
九、特别提示(如房屋破损情况,水电情况,实际使用面积等):因租赁物所在地被征收、拆迁,招租人在提前30日通知承租人后租赁合同立即自然无条件解除,承租人必须在接到通知的30日期满前搬离租赁物,所有因征收拆迁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区位价、旧房补偿费、装修补偿、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过渡费、其他补贴奖励、产权置换等各项安置补偿费用和安置权均归招租人所有,即便其中部分可以由承租人享有的,承租人亦自愿放弃归招租人所有。如果届时承租人拒绝搬离导致招租人无法享受到政策优惠奖励,则由承租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且视为承租人违约,还必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相当于成交价确定的3个月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