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的基本情况
1.1 、房屋座落:晋安区象园路58号市直象园公寓1#楼底层(第3间)。
1.2、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为框架,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9平方米
2、租赁期限和用途
2.1、租赁期限:3年。
2.2、租赁用途:商业
3、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竞价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个月租金,后续月租金于每月 5 日前向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当月租金。
3.2、三年内每一年租金在上一年的租金基础上递增5%。
4、租赁押金
竞价人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3个月租金做为押金支付给采购人,租赁期满且待采购人验房后竞价人无违约行为和欠付其他费用的,租赁押金无息退还。
5、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竞价人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租金税费等,由竞价人按有关规定自行承担,并办理缴交手续。
6、租赁要求
6.1、投标人须知:从事特殊行业需取得相关部门审批
6.2、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6.3、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与设施,若房屋主体结构与设施遭到破坏,承租人应根据损坏程度向采购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4、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承租人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承租人自理并恢复原貌。
7、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采购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竞价人收取租金及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7.2、采购人有权监督竞价人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因竞价人过错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第三人损失的,有权要求竞价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7.3、采购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竞价人使用,并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
7.4、除外责任。
双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采购人无需对竞价人承担任何责任:
7.4.1、发生影响租赁房屋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7.4.2 、基础配套设施或任何公用设施使用的中断;
7.4.3、其他租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竞价人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4.4 、任何时间非因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竞价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采购人均不对租赁房屋及其内部人员的财产和安全承担责任。
7.5、采购人作为出租方依法享有的的其他权利。
8、竞价人的权利与义务
8.1、竞价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约定的租赁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在不违反房屋使用要求和相关物业管理要求的情况下,竞价人享有经营自主权、经营管理权和合法收益权。
8.2、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竞价人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8.3、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竞价人不得以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赠与、继承、合作经营等方式变相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8.4、竞价人在租赁期间应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及用电、用水等方面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水、电等线路,不得擅自移动水、电表等,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价人自行承担。竞价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和设施损坏的,竞价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8.5、 竞价人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任何非法目的。竞价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内取得其在租赁房屋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政府批准、许可和第三方授权,并确保其在租赁期间内持续有效。
8.6、对于直接或间接地因竞价人以任何方式使用租赁房屋(包括有关装修工程)导致采购人遭受任何损失的,竞价人应赔偿采购人,无论该等损失或损害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归因于竞价人或其代理、被许可人、雇员或受邀请人的违约或过失。
8.7、竞价人必须遵守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杜绝环境污染。
8.8、房屋租赁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竞价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如竞价人经过采购人书面同意在租赁房屋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竞价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8.9 、竞价人作为承租方依法需负担的其他义务。
9、装修
9.1、竞价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所需经费由竞价人自行承担。
9.2 、竞价人在装修施工前,其装修须经采购人同意,且装修方案应符合建设规划和消防等要求,并报建设、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各项批文自该批文审批后15日内向采购人报备审批材料。竞价人装修不得破坏租赁房屋的结构安全。如竞价人未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或超出采购人书面同意的范围及要求装修租赁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竞价人应当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9.3 、竞价人装修依法需要报建的,由竞价人自行办理规定的报建手续。
9.4 、竞价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周边店面的正常经营,装修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等由竞价人按规定自行处置。
10、维修责任
10.1、采购人负责对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
10.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竞价人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竞价人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竞价人自行装修部分等的维修皆由竞价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10.3、竞价人在租赁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竞价人负责维修,由此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采购人、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竞价人承担责任。
11、其它要求
11.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中标人必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