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仁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配置清单与“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三、商务要求8、配置要求”存在偏离,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其余各投标人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均合格。
2、厦门光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时未提供澄清说明,“招标文件第四章6.3澄清有关问题(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由投标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左右,具体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澄清通知中约定)以书面形式向评标委员会提交,前述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电子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投标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将厦门光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标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