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包1:
(1)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30%以上(含30%)通过分包形式预留给小微企业;(2)投标人可将本采购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指专用设施设备(除X光检查机、放射性物质图像定位系统、多功能智能验证台、督导台、智能验章柜外)的维保工作】分包给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且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预留分包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拟分包的小微企业行业划型进行声明,分包意向协议将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随采购合同一并公示;(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本采购包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 “采购标的一览表”;(6)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包1:
(1)1、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厦财采〔2021〕5号)文件要求,对于预算金额5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用“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内容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 2、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招标文件第四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增加“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有关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内容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